企业发放员工福利礼品时,常采取发放自己企业的产品或者购买商品当作员工福利发放给员工,那么自产和外购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处理所得税及增值税呢?下面企福通将通过案例解答。
为了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一家服装企业为员工定制了600件防寒服,购买了价值56.5万元(含税)的高档防寒面料,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为6.5万元;同时购买配件类11.3万元(含税),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为1.3万元;同年,企业同类产品的外部销售价格为每件1500元(含税)。于是,该企业对此进行了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67.8万元。
贷:原料-面料50万元。
辅料-服装辅料10万元。
贷: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7.8万元。
但是,税务机关要求该服装公司必须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其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于视为销售的有关规定。
一、自产和外购用于职工福利:自产产品发放:
1、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职工福利发放,那么就应当视为销售行为。因此,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划商品的公允价值并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当中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内容规定:交换、捐赠、偿还、赞助、筹款、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行为,也同样视为销售商品,企业应当将用于职工福利的自产商品视为销售计入企业收入,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员工工资申请>指南》规定企业将自己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分配给员工的,应当按照受益对象和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以外包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员工的,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
按照这样以上规定,这部分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的正确会计处理方式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员工福利费9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视为销售79.65万元,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35万元。
结转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视为销售60万元、原材料-面料50万元、辅助材料-服装辅助材料10万元。
二、自产和外购用于职工福利中的外购发放福利:
1、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有明确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的规定:
- 用于简单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买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房地产;
- 购买货物损失异常,以及相关劳务和运输服务;
- 异常原因损失的产品、产品、成品所消耗的购买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运输服务;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不得从其进项税额扣除,若已经扣除,应当以进项额转出。
2、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还、赞助、筹款、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视为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将用于职工福利的外购商品视为销售计入企业所得,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