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员工福利福利费的一些问题,今天,企福通员工福利平台总结一些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的一些问题。
Q1:单位发放的所有职工福利都可以税前扣除吗?
A:不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Q2: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单位对员工的福利补贴?
A:不一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Q3:单位向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的福利费能否税前扣除?
A: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Q4:由于行业需要,我单位聘请了大量的大学实习生和临时工。他们的福利费能税前扣除吗?
A: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聘用季节性工人、临时工、实习生、退休人员的实际费用,应分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Q5:税前扣除福利费有哪些会计要求?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单独设置账簿进行准确核算。未单独设置账簿进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逾期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合理核实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Q6: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全额扣除?
A: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允许扣除。
其他: